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根据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(2022版)》和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(2022版)》,我委组织编写了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(2023版)》和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(2023版)》。为加强分类指导,在现有服务能力分为“基本标准”、“推荐标准”两个档次的基础上,针对医务人员数少于10人、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新增“合格标准”档次,评判标准为:所有基本指标条款中,达到C级的比例≥80%,达到B级的比例≥20%,达到A级的比例≥5%。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、卫生技术人员和复核专家宣传培训,全面把握新版评价指南内容,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评价指南开展自评,查找不足,不断提升服务能力,优化服务模式,改善医疗质量,规范机构管理,守牢安全底线,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。
现将2个评价指南印发给你们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),请参照执行。
附件:1.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(2023版)
2.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(2023版)
© COPYRIGHT 2023 西安金佰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[(陕)非经营性-2024-0014]
电子营业执照
[陕ICP备19004214号-1]
产品注册证号:陕械注准20242090116 生产许可证号: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80033号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:陕械广审(文)第260102-05870号
技术支持:奈特网络